question-icon 辨认笔录是否属于实物证据?

我在处理一个案子时涉及到辨认笔录,不太清楚它在法律上到底算哪类证据。我想知道辨认笔录是不是实物证据,这对案子的证据链完整性和最终结果判断挺关键的,所以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展开 view-more
  • #辨认笔录
  • #实物证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辨认笔录是否属于实物证据,需要从法律规定和证据分类的概念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实物证据和辨认笔录的概念。实物证据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形式,它通常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比如作案工具、赃物等。而辨认笔录是侦查人员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所作的记录。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辨认笔录是被单独列为一类证据的。 辨认笔录不属于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强调的是物品本身所具有的证明作用,而辨认笔录是对辨认过程和结果的文字记录,它是通过人的回忆、感知等主观活动形成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它更类似于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是基于人的陈述而产生的证据形式,反映的是辨认人的主观认知和判断。所以,辨认笔录在法律归类上不属于实物证据。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