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是否需要写清辨认物的性质?
我在参与一个辨认相关的事情,现在要制作辨认笔录。我不太确定辨认笔录里要不要把辨认物的性质写清楚,不写会不会影响笔录的效力呀?我想了解这方面的规定。
展开


辨认笔录是指侦查人员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所作的记录。 从法律角度来看,辨认笔录需要写清辨认物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辨认笔录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其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写清辨认物的性质有助于准确反映辨认的对象,使相关人员能更清晰地了解辨认的具体情况。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虽然该条文没有明确提及要写清辨认物的性质,但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来讲,写清辨认物性质是符合证据要求的。辨认物的性质对于判断辨认的准确性、关联性等有着重要意义。如果不写清辨认物性质,可能会导致辨认笔录存在瑕疵,影响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因此,为了保证辨认笔录的有效性和证明力,应当写清辨认物的性质。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