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宣读一词可以用在询问笔录中吗?

我在做询问笔录的时候,不知道能不能用宣读这个词。担心用了不符合规范,但又不确定,想了解在法律层面,宣读一词用在询问笔录里合不合适,会不会对笔录的效力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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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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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宣读”一词能否用在询问笔录中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询问笔录的概念。询问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实犯罪等起着重要作用。 “宣读”这个行为在法律程序中是很常见的,它指的是当众朗读。例如在法庭审判中,经常会有宣读起诉书、宣读证人证言等环节。而在询问笔录的制作过程中,宣读也是一个重要的步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询问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宣读”不仅可以用在询问笔录中,而且是制作询问笔录的一个法定程序。当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时,侦查人员必须向其宣读笔录内容,以确保被询问人知晓笔录记载的情况,保障其合法权益。即使被询问人有阅读能力,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也会让被询问人自己阅读后,再向其宣读一遍以确认内容无误。所以,“宣读”一词用在询问笔录中是合理且必要的,它体现了询问笔录制作过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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