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证据保全笔录需要辨认笔录吗?

我在处理一起纠纷时涉及到证据保全,现在已经做好了证据保全笔录。但有人说还得有辨认笔录才行,我不太清楚证据保全笔录是不是必须要有辨认笔录,所以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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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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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笔录是否需要辨认笔录,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证据保全笔录和辨认笔录的概念。证据保全笔录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护过程中所制作的记录。而辨认笔录则是侦查人员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所作的记录。 从法律规定来看,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证据保全笔录必须要有辨认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该条法律重点强调的是证据保全的条件和启动方式,并未提及辨认笔录的必要性。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果证据保全涉及到需要通过辨认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等关键问题时,辨认笔录就可能会起到重要作用。比如在一些涉及物品真伪的案件中,通过相关人员对物品的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能够增强证据保全笔录的证明力。但如果证据本身的特征、来源等比较清晰明确,不需要通过辨认来进一步确定其效力,那么就不一定需要辨认笔录。所以,证据保全笔录是否需要辨认笔录,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证据本身的特性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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