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笔录是否属于实物证据?
我在一个涉及法律纠纷的案子里,遇到了现场笔录和实物证据的问题。我不太清楚现场笔录到底算不算实物证据,这对案子的走向很关键。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看,现场笔录能不能归类到实物证据里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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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现场笔录是否属于实物证据,我们得先搞清楚什么是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物品的外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内容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它包括各种具有实物形态的东西,像物证、书证等。 而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它主要是对现场的场景、状况、事件经过等进行文字描述。虽然它记录的可能涉及到一些实物,但它本身是以文字记录的形式存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里明确将现场笔录单独列出。 从法律规定和证据的特性来看,现场笔录不属于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强调的是物品本身的属性和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现场笔录是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的一种记录和反映,更类似于书证。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现场笔录也是通过文字所记载的现场信息来发挥证明作用。所以,现场笔录和实物证据有着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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