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证据保全的裁定标准是什么

我最近遇到了一些纠纷,可能需要申请证据保全。我想知道法院在裁定证据保全的时候,依据的标准是什么呢?是只要我觉得证据可能有问题就能申请成功吗?还是有一些具体的要求和条件,想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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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的裁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证据有灭失的可能。简单来说,就是证据存在损坏、消失等情况,以后可能就没有办法使用这个证据来证明相关事实了。比如证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那么他的证人证言就有灭失的风险;像作为证据的物品容易腐坏、变质,比如新鲜的水果作为物证,如果不及时保全,很快就会腐烂,失去证明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这其中就涵盖了证据有灭失可能这种情况。 其次,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这是指虽然证据不会完全消失,但是之后获取这个证据会变得非常困难,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以及办案质量。例如,证人将要出国,虽然不是绝对无法取得他的证言,但获取过程会比较麻烦。这种情况下,也符合证据保全的裁定标准。 再者,证据的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按照规定“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所以通常证据保全要在开庭前完成。不过,如果是在庭审期间新发现的证据,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一般就没必要进行证据保全了。 最后,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也就是该材料得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要是和案件毫无关联,即便它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也不符合证据保全的裁定标准。 总之,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上这些因素来裁定是否进行证据保全。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法院才有可能作出准许证据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种证据、在何时何地用何种方法保全。如果法院不接受申请,也会作出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相关概念: 证据灭失:指证据材料丢失、消失而不复存在,或者证据材料的品质、外形或数量等发生变化,丧失原貌,失去证明力。 证据难以取得:虽证据不会完全消失,但之后获取该证据会面临较大困难,影响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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