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有什么效力?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被保全的证据本身,它具有确定其存在状态和证明价值的效力。一旦证据被保全,其在保全时的状态就被固定下来。例如在一些侵权案件中,对侵权现场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那么这些物品在被保全时的外观、损坏程度等情况就被确定,后续在案件审理中可以直接以此作为判断侵权事实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其次,证据保全对当事人具有约束效力。对于申请保全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其有义务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合理使用被保全的证据,不能随意篡改或不当使用。而对于对方当事人,虽然可以对保全的证据提出质疑和反驳,但一般情况下要遵循证据保全所确定的证据状态。比如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申请保全了侵权产品的证据,双方当事人都要围绕该保全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 再者,证据保全对于诉讼程序的推进有重要效力。被保全的证据可以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在很多复杂的案件中,如果没有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很多关键证据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而灭失或难以取得,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而经过证据保全的证据,能够更准确、更及时地为法院提供判断依据,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证据保全,法院可以根据这些保全的证据准确判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后,证据保全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预决效力。如果在一个案件中经过合法程序保全的证据,在后续相关联的案件中,可能会被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具有一定的证明力。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避免重复劳动。但这种预决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对方当事人仍然可以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