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聚众斗殴的“众”是多少人?

我参与了一场冲突,有人说这是聚众斗殴。我不太清楚在法律里聚众斗殴的“众”到底是指多少人。我想知道这个人数标准是怎么界定的,是不是人多了才构成聚众斗殴,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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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众斗殴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聚众斗殴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那么,聚众斗殴中的“众”究竟是多少人呢?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对于“众”的理解,在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中有一定的标准。 根据法律精神和普遍的司法认定,“聚众”一般是指纠集三人以上(包括三人)。这里的“三人以上”并非仅仅指实际参与斗殴的人数,只要是在聚众斗殴的故意支配下,为了实施斗殴行为而纠集到一起的人员达到三人或三人以上,就符合“聚众”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重点关注的是聚众斗殴这种行为以及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一方人数未达到三人,但另一方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并且有斗殴故意和行为,也可能构成聚众斗殴。例如,一方两人与另一方五人发生斗殴,这种情况下也可能认定为聚众斗殴。因为聚众斗殴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只要有纠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就对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聚众斗殴以及“众”的具体认定,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如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实际参与的人数、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等。不能仅仅依据人数来简单判断,而是要全面、客观地分析整个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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