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虚开发票后能否补开换开发票?


在探讨接受虚开发票后能否补开换开发票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虚开发票的概念。虚开发票指的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金额、内容等与实际交易不符。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是法律所禁止的。 对于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或个人而言,补开换开发票是一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能够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当企业接受了虚开发票后,如果能及时发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开票方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且补开、换开后的发票符合要求,那么相关支出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不过,如果开票方被依法认定为虚开发票,且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若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开、换开发票,也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此外,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本身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所以,一旦发现接受了虚开发票,企业或个人应尽快采取合法合规的措施进行处理,以降低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