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虚开发票该如何处理?
我经营着一家企业,最近发现有几张发票可能是虚开的。我特别担心这种情况会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不知道该怎么正确处理。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企业接受虚开发票是怎样规定处理办法的,我该怎么做才能把损失和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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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接受虚开发票时,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首先,我们要明确虚开发票的定义。虚开发票指的是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以及介绍他人开具这类发票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如果企业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也就是在主观上并不知情取得的是虚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同时,企业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要是企业是恶意接受虚开发票,情况就严重多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企业一旦发现接受了虚开发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配合税务机关开展调查工作,积极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争取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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