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有什么后果?


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严重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后果及认定方式。 首先,从法律认定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当企业或个人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营业务不相符时,就可能被认定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次,关于法律后果,从行政责任来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少缴增值税等税款的行为,就属于偷税行为,会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的处罚。 从刑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果不小心接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向税务机关主动说明情况,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补缴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争取从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