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虚开发票补税由谁承担?
我公司在业务往来中收到了对方虚开的发票,现在税务机关要求补税。我不清楚这笔补税费用到底该由我公司承担,还是由开票方承担。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这种收到虚开发票补税的情况,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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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虚开发票后补税责任的承担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首先,我们要明确虚开发票的概念。虚开发票指的是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金额、内容等与实际交易不符。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税收征管秩序。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在收到虚开发票的情形中,如果受票方在主观上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取得的发票是虚开的,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业务的真实性、资金支付的合理性等,那么补税责任的承担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善意受票方可能只需补缴对应的进项税额,并且如果符合规定,可能不需要加收滞纳金。例如,企业能够提供合同、运输单据、货物入库记录等资料,证明货物确实已经交易,只是因为对方的问题收到了虚开发票。 然而,如果受票方存在主观故意,也就是明知是虚开发票仍然接受并用于抵扣税款等,那么受票方将承担主要的补税责任,还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开票方,虚开发票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无论受票方是否善意,开票方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补缴已抵扣的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等。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开票方有能力承担补税责任并且愿意承担,那么可以由开票方进行补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开票方可能已经失联或者没有能力承担,这时税务机关往往会要求受票方先补缴税款。受票方补缴税款后,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向开票方追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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