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票方未缴税,收票方要负责吗?


在探讨发票开票方未缴税,收票方是否负责这个问题时,需要从不同情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重要依据。 从正常情况来看,如果收票方是善意取得发票,也就是收票方在取得发票时,不知道开票方未缴税,并且是按照正常的经营交易流程获得发票,发票本身也是真实有效的,那么收票方通常不需要对开票方未缴税的行为承担直接的纳税责任。例如,甲企业从乙企业购买了一批货物,乙企业开具了发票给甲企业,甲企业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支付了货款并取得发票,后来发现乙企业未就该笔业务缴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属于善意取得发票,一般无需为乙企业的未缴税行为负责。 但是,如果收票方存在恶意的情况,比如与开票方勾结,故意取得虚开发票,或者明知开票方可能未缴税仍然接受发票用于非法抵扣税款等行为,那么收票方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如果收票方涉及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此外,如果收票方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例如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等,虽然收票方不一定对开票方未缴税负责,但可能会因为取得不合规发票而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等。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