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已交税款还能否列支?
我公司之前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当时也按规定交了税款。现在不清楚这笔已交的税款在财务处理上还能不能列支,担心处理不当会引发税务风险,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这种虚开发票已交税款列支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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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虚开发票已交税款是否可以列支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列支”的含义。列支其实就是在会计上把某项费用或支出在账本中进行记录,作为企业成本费用扣除,从而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纳税金额。 对于虚开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开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从税务处理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强调的是“实际发生”且“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虚开发票对应的业务并非实际发生,也就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即使已交了税款,该税款也不能进行列支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若企业已经抵扣,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一旦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企业不仅已列支的成本费用可能会被纳税调整,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还可能面临罚款、滞纳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虚开发票已交税款通常是不可以列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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