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将案件退回检察院几次?
我有个涉及法律诉讼的事儿,我是案件的相关人员。现在案件到了法院阶段,我不太清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把案子退回检察院多少次,这关系到案件的进展和走向,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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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里,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主要有两种情形,不同情形下退回的次数规定也不一样。 一种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里虽然说的是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在法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时,也可能会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从这个补充侦查的角度来说,原则上也是以二次为限。 另一种是在法院审理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也就是说在法院审理阶段,如果是因为补充侦查的需要,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从而退回补充侦查,也是以两次为限。 总之,不管是在哪个阶段,从补充侦查的角度来看,法院退回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的情况,通常以二次为上限。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诉讼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同时也保证司法机关能够全面、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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