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一般包含几个类型?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侵权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它通常要求满足四个构成要件,即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比如日常生活中,因为疏忽大意导致不小心损坏了他人的财物,就可能构成一般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则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它不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监护人承担责任并非基于自身的过错,而是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其次是侵害财产权行为和侵害人身权行为。侵害财产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包括侵占、损坏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等。比如未经允许擅自占用他人的房屋,或者故意破坏他人的车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侵害人身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以及身份权的行为。例如恶意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目的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最后是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是指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而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比如甲乙两人共同对丙实施了殴打行为,导致丙受伤,甲乙就构成共同侵权,需要对丙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