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受害者如何举证?


在医疗事故纠纷中,举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受害者能否成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医疗事故受害者的举证方法。 首先,需要明确举证责任。在2002年4月1日以前,依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医疗事故的受害者需要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但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侵权案件中,实行部分的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机构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进行举证。而受害者也并非完全不用举证,仍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那么,受害者需要举证哪些方面呢?一是要证明自己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这可以通过提供病历、挂号单、缴费凭证等证据来实现。这些材料能够清晰地表明你在该医疗机构接受过医疗服务。二是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后果。比如身体受到的伤害、因医疗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等。对于身体伤害,要有相关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对于财产损失,要有费用清单、发票等作为证据。 在举证过程中,受害者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收集证据。对于病历资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可以依法向医疗机构申请复印这些资料。此外,还可以收集证人证言,比如当时在场的家属、朋友等的证言。同时,对于一些医疗设备的问题,还可以申请对相关设备进行检验和鉴定。 总之,医疗事故受害者在举证时,要明确自己和医疗机构各自的举证责任,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