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育费应该负担多少数额?


抚育费,简单来说,就是父母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支付的费用。确定抚育费的数额是有一定规则和法律依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这里所说的“子女的实际需要”,包括孩子日常的吃穿用度、上学的费用、生病就医的费用等。“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就是看其每月的工资收入情况;对于无固定收入的,要参考其当年的总收入或者从事行业的平均收入。“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同地区的物价、消费水平不一样,抚育费的数额也会有所差异。 比如,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生活成本高,孩子的教育、生活费用也相对较高,那么抚育费的数额可能就会比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高一些。如果孩子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那么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能就要适当提高抚育费的数额。 此外,抚育费的数额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所以,如果出现了上述情况,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 总之,确定抚育费数额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并且如果情况发生变化,还可以依法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