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实际股东要如何免责?


在法律层面,非实际股东通常指的是名义股东,也就是在公司登记文件上显示为股东,但实际上并不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人。名义股东可能会面临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比如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意味着,如果公司出现债务问题,债权人是可以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责任的,虽然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但这无疑增加了名义股东的风险。 非实际股东想要免责,首先要证明自己与实际股东之间存在代持股协议。代持股协议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约定,以名义出资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合同。通过代持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实际股东承担公司经营的一切责任。不过,代持股协议只对协议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次,非实际股东应确保实际股东已经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实际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非实际股东可能会被要求承担出资责任。所以,非实际股东要监督实际股东完成出资,并保留好相关的出资证明文件。 此外,非实际股东要尽量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在公司的重大决策、经营活动等方面,避免以股东身份进行签字、决策等行为。因为一旦参与经营管理,可能会被认定为对公司事务有实际影响力,从而难以主张自己只是名义股东而免责。 最后,如果可能的话,非实际股东可以与实际股东协商,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将自己从公司股东名单中移除。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办理完股东变更登记后,非实际股东就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从而可以免除股东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