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怎样审理选民资格案件?
我想参加这次选举,但是被人说没有选民资格。我准备向法院起诉,可我不太清楚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流程。我想知道法院一般是怎么审理这类案件的,有哪些步骤和要求,我好提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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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流程: **起诉与管辖** 首先,公民对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 **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指定开庭审理日期,并且通知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参加。这里的“有关公民”是指案件涉及选民资格的公民。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适用独任制和陪审制。 **审理与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查明事实,审查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是否存在错误等情况。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如果选民资格确实存在错误,法院会判决纠正;如果选民资格无误,法院会维持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总之,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目的是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合法,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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