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承认且证据不足时派出所怎么判?
我和别人有纠纷,我提交了一些证据,可对方就是不承认。现在派出所也说证据不足,我就想知道在这种对方不承认、证据又不足的情况下,派出所会怎么判这个事儿呢?心里一直没底,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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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派出所并没有“判”的权力,判决是法院的职权,派出所主要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当遇到对方不承认且证据不足的情况时,派出所的处理是有相应规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也就是说,如果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派出所一般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因为在法律上,要对一个人进行治安处罚,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实施了违法行为。这是遵循“疑罪从无”的基本法治理念,不能仅仅凭借怀疑或者猜测就对他人进行处罚。 派出所会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在调查过程中,会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调取监控录像、物证等多种方式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但如果经过充分的调查,仍然无法获取足够的证据来认定违法行为,就不能对所谓的“违法人”进行处罚。 要是当事人对派出所的处理结果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当事人认为派出所的调查不全面、不公正,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的违法行为等情况,都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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