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怎样进行复核?


在了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复核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可申请复核的情况。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后,交通管理部门会开启复核程序。首先是受理环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提到,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在审查过程中,交通管理部门会全面细致地查看相关材料。他们会重新审视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判断事实认定是否准确。例如,如果有新的证据表明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与原认定不符,这可能会影响最终的复核结果。 对于程序合法性的审查也很关键。交通管理部门会检查事故调查过程中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比如现场勘查是否规范、调查取证是否合法等。如果发现原事故处理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可能会对复核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经过审查后,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根据规定,如果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会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若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此外,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