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监视居住是怎么回事?


检察院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让其在特定范围内活动,便于司法机关掌握其动态,保证案件的正常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在执行方面,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会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告知其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比如,在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后,有权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并且,如果发现监视居住措施不当,有权要求解除。同时,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可以与其会见、通信,但需要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检察院会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如果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