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在各破产程序中怎样行使其表决权?


在破产程序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表决权的行使是一个较为复杂且关键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其在不同破产程序中的行使方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概念。有财产担保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比如抵押权、质权等。这种债权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但是,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为通过和解协议,第十项为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也就是说,在破产清算程序里,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如果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对于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没有表决权,不过对于其他事项如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等仍有表决权。 在重整程序中,《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所以,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对于重整计划草案是有表决权的,他们组成一个独立的表决组进行表决。而且,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对担保财产的处置等影响其权益的内容,他们的表决至关重要。 在和解程序中,如前面提到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对和解协议不享有表决权。因为和解协议主要是关于债务人与普通债权人之间债务的延期、减免等安排,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对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所以和解协议一般不直接影响他们的利益,也就不赋予其对和解协议的表决权。 综上所述,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在不同破产程序中表决权的行使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的破产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当准确把握自己的权利,积极参与破产程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