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森林防火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山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是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下面从几个重要方面为您解读其规定。 首先,在森林防火组织与职责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防火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森林防火工作。依据《山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次,关于森林火灾的预防。条例规定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其中3月15日至4月15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在森林高火险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山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再者,森林火灾的扑救也有相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接到扑火命令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火灾现场。依据《山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条款。 最后,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绝、阻碍森林防火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条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