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出资人组要怎样表决?


在企业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对于出资人组的表决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让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概念。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而重整计划草案则是整个重整程序的核心文件,它规定了企业重整的具体方案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出资人组就是企业的股东群体,他们对企业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这意味着,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到出资人权益的调整,比如股权的稀释、减少等,就需要专门设立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关于表决的方式,通常会采用会议的形式。出资人组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会议上,出资人可以对重整计划草案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以确保表决结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对于表决通过的比例要求,《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出资人组的表决也需要遵循这一原则。一般来说,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需要由出席会议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里的“三分之二以上”是指同意的出资人所持有的表决权占出席会议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出资人组协商。该出资人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如果再次表决仍未通过,并且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对于企业的重整至关重要,出资人组的表决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出资人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以保障企业重整的顺利进行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