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债权是如何形成的?


国有企业债权是指国有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依法享有的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国有企业债权的形成方式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合同是国有企业债权形成的重要原因。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国有企业会与其他主体签订各类合同,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当国有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对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时,国有企业就享有了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这便形成了债权。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国有企业交付了货物,对方却未支付货款,国有企业就对对方享有了货款支付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的依法成立和履行是国有企业债权形成的重要依据。 其次,侵权行为也可能导致国有企业债权的形成。当其他主体的侵权行为给国有企业造成损害时,国有企业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形成债权。比如,他人侵犯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财产权等,国有企业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为国有企业在遭受侵权时主张债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再者,无因管理同样可以产生国有企业债权。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当国有企业为他人进行无因管理时,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最后,不当得利也会使国有企业获得债权。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当国有企业因他人的不当得利行为遭受损失时,有权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债权的形成主要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方面,并且每一种债权形成方式都有相应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这些法律规定保障了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