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怎么适用以及如何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罚附加刑的一种,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下面我们来分别说说它的适用和执行。 首先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适用时,通常针对的是一些较为严重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主要是针对一些犯罪性质、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犯罪,具体由刑法分则规定。例如,某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接着说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方式因主刑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果是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也就是说,从管制执行开始,犯罪分子就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执行完毕,剥夺政治权利也同时结束。 当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那么在这3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就没有政治权利,等3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开始计算2年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在执行期间,犯罪分子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会监督犯罪分子遵守相关规定,犯罪分子应当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