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如何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首先,我们来解释下这个条文的含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对外借了钱,那么当债权人来要求还钱的时候,一般会把这笔债务看作是夫妻两个人共同的债务,也就是说夫妻双方都有还钱的责任。这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通常是较为紧密的,外人很难清楚夫妻内部的具体情况。 但是,法律也考虑到了一些特殊情况,设置了除外情形。第一种除外情况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拿出证据,证明债权人在借钱给债务人的时候,就明确约定了这笔钱是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和另一方无关,那么这笔债务就不用夫妻共同偿还,而是由债务人自己承担。 第二种除外情况涉及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该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之间有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并且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那么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就由其自己的财产来偿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条的适用也存在一些争议和调整。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相关补充规定以及进一步的解释,强调了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更好地平衡了债权人和夫妻另一方的利益。 总的来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适用时,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夫妻一方无端承担不合理的债务。当遇到具体的债务纠纷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收集和提供相关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