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要怎么申请?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它可以帮助当事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证据保全的申请方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比如,一些容易变质的物证、证人可能出国等情况,就需要进行证据保全。 关于申请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这里的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与诉讼相关的人员。 申请的时间也是有要求的。一般来说,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这样可以让法院清楚了解你要保全的证据情况。 申请的形式通常为书面形式。在书面申请中,要详细说明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具体情况。例如,如果是证人证言,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以及证言的大致内容;如果是物证,要说明物证的名称、存放地点等。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证据保全的条件,法院会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如果法院认为不符合条件,会裁定驳回申请。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驳回证据保全申请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申请证据保全,要及时、准确地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