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申请破产清算公司?


申请破产清算公司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程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破产清算的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等法定破产原因时,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理,公平清偿债权人债务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所有债权人能在公平的基础上获得清偿。 接下来是申请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也就是说,公司自己(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都可以作为申请主体。 然后是申请所需的材料。债务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此外,还需要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 申请流程方面,第一步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一般来说,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会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一系列工作。管理人会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评估和变现,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清偿顺序一般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最后,如果公司经过破产清算,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总之,申请破产清算公司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涉及众多法律问题和专业操作。在整个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和自身权益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