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该如何申请?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外国离婚判决承认的概念。简单来说,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就是国内的人民法院根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给予认可,使其在国内也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申请人应为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的公民、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我国公民。并且,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需要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申请的流程如下:第一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步,准备申请材料。需要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申请理由及请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同时,还要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若判决书中未明确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还应出具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以及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都需要经过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第三步,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存在这些情形,人民法院会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