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义务人如何安排?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缴纳义务人的范围。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达到这个规定的比例,就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里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接下来谈谈缴纳义务人应该如何安排。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自行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需要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并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的安排才符合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行安排残疾人就业存在困难,也可以通过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来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每年都应按规定时间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此外,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持书面申请报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