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权属争议处理意见该如何请示?


在处理破产财产权属争议并进行处理意见的请示时,我们需要明确相关的法律概念和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首先,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的,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全部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当这些财产的权属出现争议时,就需要妥善处理。 关于请示处理意见的流程,一般来说,应先由破产管理人进行调查和收集相关证据。破产管理人有责任对破产财产的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包括财产的来源、占有、使用等情况。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例如,对于涉及不动产的权属争议,可能需要收集相关的产权证书、买卖合同等文件;对于动产的争议,可能需要收集购买凭证、交付记录等。 收集完证据后,破产管理人应撰写详细的请示报告。请示报告应包括争议的基本情况,如争议财产的名称、数量、位置等;争议的焦点和双方的主张;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以及破产管理人初步的处理建议等内容。在撰写报告时,要做到条理清晰、内容准确、分析客观。 在提交请示报告时,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请示对象。如果是国有企业破产,可能需要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请示;如果是一般企业破产,可能需要向法院或相关的破产管理机构请示。在提交报告后,要及时跟进处理进度,按照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或进行说明。 此外,在整个请示处理意见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例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财产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涉及重大财产权属争议的案件,可能还需要进行听证或其他法律程序,以确保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总之,处理破产财产权属争议的请示需要破产管理人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操作,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