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过程中如何进行房屋拆迁评估?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拆迁评估是确定被拆迁房屋价值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以下为你详细介绍房屋拆迁评估的相关内容。 首先,选定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意味着被征收人有参与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以保证评估结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其次,签订评估委托合同。拆迁人(征收方)要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书面的评估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评估的范围、评估的时间要求、评估费用等内容。这是保障评估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 然后,进行实地查勘。评估人员会到被拆迁房屋现场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拆迁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被拆迁人应当协助评估人员进行实地查勘,提供相应资料。 接着,进行评估测算。评估机构根据实地查勘情况,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按照规定的评估方法,对被拆迁房屋价值进行测算。常见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之后,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后,会向拆迁人(征收方)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拆迁人(征收方)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拆迁人(征收方)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拆迁人(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最后,如果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