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死亡如何归责?


在车祸死亡的情形中,归责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过程,它对于明确各方责任、妥善处理事故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这意味着,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由交管部门负责,他们会依据现场情况、证据等作出判断。 责任的划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是一方过错导致的车祸死亡。如果事故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那么该方承担全部责任。例如,某司机闯红灯与正常行驶车辆相撞,导致对方车辆驾驶员死亡,闯红灯的司机就应承担全部责任。这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种是双方或多方都有过错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根据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比如,一辆车超速行驶,另一辆车违规变道,两车相撞造成人员死亡,那么这两方可能都要承担责任,具体比例由交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还有一种情况是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例如,因突发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车辆失控发生车祸致人死亡,这种情况下各方都不需要承担事故责任。 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外,在涉及刑事责任方面,如果肇事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赔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也就是说,受害者家属可以先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足部分再向责任人索赔。 总之,车祸死亡的归责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等。当事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及时配合交管部门的调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