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怎样可以免于刑罚?
我因为一些突发状况挪用了公款,现在特别后悔,也想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挪用公款的话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免于刑罚呢?我该怎么做才能避免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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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要让挪用公款的人免于刑罚,有多种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也就是说,如果挪用公款情节比较轻微,比如挪用的金额较小,并且挪用时间很短,很快就归还了,没有造成什么危害后果,就有可能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也规定了几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其中就包括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情况。如果挪用公款的行为存在这些情形,也会免于刑罚。比如挪用公款后,司法机关没有及时发现,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就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之前,挪用公款者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还挪用的公款,并且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有可能会被免于刑罚。比如主动投案后,不仅退还了全部公款,还检举了其他重大犯罪行为,协助司法机关破获了大案,这种情况下就很可能被从轻处理甚至免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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