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在探讨聚众斗殴罪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聚众斗殴罪的概念。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看,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还可能引发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聚众斗殴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就涉及到民事赔偿问题。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聚众斗殴中,参与斗殴的人员主观上存在故意,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具有过错,所以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通常是参与聚众斗殴的所有行为人。这是因为,每个人的行为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都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聚众斗殴案件中,所有参与斗殴的人对受害人的损失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参与斗殴的人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而这个人在赔偿后,可以向其他参与人追偿他们应当承担的份额。 在确定各行为人具体承担的赔偿份额时,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比如,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即谁在斗殴中起到了主要作用,谁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影响更大;还有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是积极主动参与攻击,还是处于被动防御状态等。一般来说,主要纠集者、积极参与者通常要承担相对较多的赔偿份额。 此外,如果在聚众斗殴中存在未成年人参与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聚众斗殴罪的民事责任承担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涉及到众多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责任主体和赔偿份额,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各责任人承担合理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