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共同债务该如何承担?


在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的承担是一个重要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首先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如何承担共同债务。如果协商达成一致,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这种协商结果是有效的。 例如,夫妻双方可以约定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另一方不承担。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夫妻之间的这种约定,仍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承担了债务的一方,可以根据夫妻之间的约定,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共同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的用途等。一般情况下,会根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双方承担债务的比例。 总之,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承担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债务问题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同时,要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债务承担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