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应如何适当构建?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构建个人破产制度,首先要明确适用范围。一般来说,适用对象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这是因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自己的债务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我国虽然目前没有统一的个人破产法,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其次,要建立合理的破产程序。这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审理、宣告、清算、重整、和解等环节。破产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当债务人发现自己确实无法偿还债务时,可主动申请破产;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也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判断是否符合破产条件。一旦宣告破产,就会进入清算或重整、和解程序。在清算程序中,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和分配;重整程序则是为了帮助债务人重新恢复经营能力,通过制定重整计划,调整债务关系;和解程序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达成协议,就债务的偿还方式、期限等进行协商。 再者,要设置严格的资格审查和监督机制。在个人申请破产时,要审查其是否存在欺诈等不当行为。比如,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前恶意转移财产,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同时,在破产过程中,要对债务人的消费、收入等情况进行监督。债务人在破产期间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消费限制,如不能进行高消费行为,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 另外,要注重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在个人破产制度中,不能只考虑债务人的利益,也要保障债权人能够获得公平的受偿。在财产分配时,要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然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同时,要建立债权人会议等机制,让债权人能够参与到破产程序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最后,要与其他法律制度相衔接。个人破产制度不是孤立存在的,它需要与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相互配合。比如,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债务人符合个人破产条件,就可以引导其进入破产程序。而且,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也需要社会信用体系的支持,通过信用惩戒等手段,促使债务人在破产后积极履行义务,重建信用。总之,适当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以实现公平、公正、合理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