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执行款延期不付利息如何计算?
我之前有个官司胜诉了,对方需要给我一笔判决执行款。但到了规定时间对方没给,拖到现在都没付清。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延期不付的利息是怎么算的,按什么标准来算,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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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当判决执行款延期不付时,利息的计算是有明确规定的,这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债务人的迟延履行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构成,它包含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来计算的。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没有对给付该利息作出相关约定,那么一般债务利息就不存在。举个例子,如果判决书上明确写着,被告需要按照年利率 5% 支付从借款之日到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那么这个年利率 5% 就是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应当额外支付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这里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是法定的计算标准。举例来说,假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是 10 万元,不包含一般债务利息,债务人从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迟延履行了 30 天,那么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100000 × 0.000175 × 30 = 525 元。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时,是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没有指定履行期间,那么就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当遇到债务人延期支付判决执行款的情况时,债权人一定要清楚利息的计算方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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