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间借款不能扣除的利息支出如何计算?
在关联企业间借款业务中,对于不能扣除的利息支出的计算,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为了规范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进一步规定了具体的比例标准。对于金融企业,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比例为2:1。
接下来我们看具体的计算步骤。第一步,计算关联债资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第二步,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这里的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 是指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全部利息金额。
例如,一家非金融企业,年度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为100万元,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1000万元,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为300万元。首先计算关联债资比例=1000÷300≈3.33。非金融企业的标准比例为2:1,那么不得扣除利息支出=100×(1 - 2÷3.33)≈39.94万元。也就是说,该企业有大约39.94万元的利息支出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计算关联企业间借款不能扣除的利息支出时,要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计算方法进行,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同时,企业还应当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相关资料,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应对可能的税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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