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该怎么计算?

我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上面说要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上诉或者履行义务。但我不太清楚这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底怎么算,是从收到判决书当天开始算,还是第二天开始算?遇到节假日又该怎么处理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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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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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解释一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这个概念。这里的送达之日,指的是当事人实际收到判决书的日期。当判决书送到当事人手中时,这个日期就开始计算那十五天的期限。 在计算这十五天的起始点时,法律规定是从送达的次日开始起算。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是在1月1日收到判决书,那么这十五天的期限就从1月2日开始计算,截止到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所以,送达当天不算在这十五天内,这就是以次日为起始的法律依据。 另外,关于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是节假日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比如,十五天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像国庆节、春节等,那么就顺延到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作为期限届满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上诉权等。 同时,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只要在十五天期限内交邮,就视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相应行为。总之,准确计算这十五天的期限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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