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通事故评残后如何计算赔偿额?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现在已经完成了评残。但我不知道该怎么计算赔偿额,是有什么具体的计算方法吗?包括哪些赔偿项目呢?心里一直没底,希望能有人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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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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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评残后赔偿额的计算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章可循的过程。下面我们将从几个关键方面详细介绍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首先是赔偿项目,交通事故评残后的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医疗费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有明确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此规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内容。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相关法律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对于其他赔偿项目,如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也都有相应的计算标准和依据。例如,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总之,交通事故评残后的赔偿额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和各项赔偿项目,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如果在计算过程中遇到复杂情况或与赔偿义务人存在争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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