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审查案件受理期限如何计算?


在探讨破产审查案件受理期限如何计算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破产审查的概念。破产审查是指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对该申请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是否提供了必要材料等进行全面审核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这个规定。如果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的5天内要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如果对申请有不同意见,需要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向法院说明。法院在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期限结束后10天内,要做出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如果不是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情况,法院要在收到破产申请的15天内裁定是否受理。当遇到特殊情况,比如申请材料复杂、涉及众多债权人等,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时,经过上一级法院批准,受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5天。 举个例子来说,甲公司作为债权人在3月1日向法院提出对乙公司的破产申请,法院在3月6日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在3月10日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就需要在3月17日异议期满后的10天内,也就是3月27日前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如果是乙公司自己在3月1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一般应在3月16日前做出裁定;若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法院批准,裁定时间可延长到3月31日。 总的来说,破产审查案件受理期限的计算要根据不同的申请主体以及是否存在异议等情况,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来确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平衡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