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该如何计算?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通俗来讲,就是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对给另一方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计算违约损害赔偿时,首先要遵循完全赔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也就是可得利益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比如因对方违约导致已支付的货款无法收回、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等。例如,你和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已经支付了10万元货款,但供应商违约不供货,这10万元货款就是直接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比如,你和客户签订了销售合同,若供应商按时供货,你完成销售可以获得5万元的利润,但由于供应商违约导致销售无法完成,这5万元利润就是可得利益损失。不过,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需要有合理的依据,并且要在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的范围内。 另外,在计算违约损害赔偿时,还需要考虑减轻损失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也就是说,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减少损失,如果没有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扩大的部分不能要求违约方赔偿。 同时,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以选择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