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我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最近发现企业领导滥用职权签订了一份合同。我担心这份合同会给企业带来损失,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看,这样滥用职权签订的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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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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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所谓滥用职权,简单来说,就是国有企业的相关人员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或者不正当地行使职权来签订合同。而合同的效力,就是指合同在法律上所具有的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份合同满足了上述条件,那么它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 然而,当国有企业的人员滥用职权签订合同时,就可能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如果这种滥用职权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如果签订合同的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利用国有企业人员的职权来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 另外,如果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那么情况又有所不同。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该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但相对人是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其有签订合同的权限,那么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签订的合同只是违反了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但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合同的效力可能不会受到影响。因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不能对抗外部的合同相对人,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就应当认定为有效。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表见代理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因素。如果对合同的效力存在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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