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是怎么计算的?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了多个罪行,法院在量刑时要把这些罪行的刑罚合并起来确定最终的刑罚。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体现罪行相适应原则,避免出现对犯罪分子处罚过轻或过重的情况。 在我国,数罪并罚的计算规则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规定,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 首先是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例如,张三犯了两个罪,一个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另一个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那么总和刑期是十八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十年,法院就在十年以上十八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其次是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依据《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比如李四因一个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执行了三年后,发现他还有一个罪没判,新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那么先把前后两个判决的刑罚按照第六十九条合并,假如决定执行十三年,由于已经执行了三年,所以李四还需要再执行十年。 最后是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例如王五因一个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执行了五年后又犯新罪,新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前罪没执行的刑罚是十年,然后把这十年和新罪的八年按照第六十九条合并,假如决定执行十六年,那么王五还需要再执行十六年。 总之,数罪并罚的计算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