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有计算利息的执行时,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怎么计算?
我有个官司胜诉了,判决书里有计算利息这一项。现在到了执行阶段,对方却迟延履行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该怎么计算,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计算方法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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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决有计算利息的执行中,计算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简单来说,就是判决书中原本就确定好的利息计算方式,按照这个方式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这部分利息。例如,判决书中规定按照年利率 6%计算利息,那么在迟延履行期间,这部分利息依旧按照这个利率来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这里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是法定的加倍利息率,而迟延履行期间是指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如果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迟延履行期间从每次履行完毕之日起分别计算。 举个例子,假设判决书确定本金为 10 万元,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年利率 5%计算,从判决生效日到指定履行期届满日是 1 年,指定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又迟延履行了 3 个月(90 天)才还清债务。那么一般债务利息为 100000×5%×(1 + 90÷365);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为 100000×0.000175×90。将这两部分利息相加,就是迟延履行期间总共要支付的债务利息。总之,在计算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确定各项数据,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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