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判决书的双倍利息怎么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当一方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就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这是法律为了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判决义务而设定的一种惩罚性措施。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迟延履行判决书双倍利息的计算方法。 首先,明确计算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接下来,了解计算的起始和截止时间。计算起始时间是判决书中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比如,判决书规定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支付款项,若判决在 1 月 1 日生效,那么 1 月 16 日就是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起始日。截止时间是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 然后,来看具体的计算标准。双倍利息的计算标准是在原债务利息的基础上,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来计算。这里所说的原债务利息是指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利息,如果判决书没有明确规定债务利息,那就只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举例说明,如果判决书判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 10 万元,应在 3 月 1 日前支付,但被告直到 4 月 1 日才支付,期间没有原债务利息。那么迟延履行的天数就是 31 天(3 月有 31 天),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100000×0.000175×31 = 542.5 元。也就是说,被告除了要支付 10 万元本金外,还需支付 542.5 元的迟延履行双倍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次履行义务,要按照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顺序进行抵充。另外,不同的案件可能会因为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实际计算时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